“3·15”曝光直播乱象:男运营冒充女主播诱导粉丝打赏
今年的央视“3·15”晚会率先曝光了直播行业乱象背后的消费问题,包括男运营冒充女主播诱导粉丝打赏、主播与货主上演“双簧”杀价、直播间售假等问题,并点出了背后的直播公司、平台和相关企业。
直播乱象多,背后“水很深”。对此,消费者又该如何应对呢?
直播套路有多深?
今年“3·15”晚会第一弹曝光的就是直播乱象:男子冒充女主播诱导粉丝打赏,聚享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点名。
据央视报道,该公司的男运营会冒充女主播,与粉丝在直播平台私信聊天,待双方距离拉近后,男运营还会趁机添加粉丝的微信,冒充女主播跟男粉丝玩暧昧,甚至为了获取打赏,将女主播的图片与色情视频进行嫁接。
企查查显示,聚享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,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,法定代表人及唯一大股东为张世杰。风险信息显示,该公司涉及多条劳动争议及合同纠纷。
晚会第二弹曝光的内容还是与直播行业相关。据央视报道,翡翠直播涉嫌卖假乱象,卖家宣称来自缅甸实则在云南办公,卖货杀价套路众多,虚假宣传自导自演,涉及永德祥玉器店、云南承泽珠宝等。
企查查显示,四会市永德祥玉器店成立于2013年11月,经营者为郭国英,该公司2020年报数据显示其从业人数仅2人。云南承泽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,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,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蒋坤朋,而该公司已于2021年11月注销。
直播电商监管收紧
近年来,直播电商作为新兴的在线购物方式,发展迅猛。艾媒咨询数据显示,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为9610亿元,2021年预计突破12000亿元。
但同时,与之相关的乱象、争议、投诉、处罚等问题也频现。据广州市消委会统计,2021年广州全市消委会受理直播带货的消费投诉共2106宗,比2020年增长了三倍多。
直播乱象多,消费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。
目前,针对直播行业的监管也在收紧。今年3月11日,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《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》指出,2021年,在直播营销等新型电商业态中,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的问题较为凸显。而且,伴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的发展,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,不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表现更加多样化。
基于此,中消协提出建议,可考虑再次修改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尤其要对包括直播营销在内的新业态的网络消费作出规制,尽快出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。
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、高级分析师莫岱青表示,如今直播带货已经逐渐成为电商新常态,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多层次竞争格局正在形成,未来各大商家想要在直播电商赛道运营长久,必须遵纪守法、遵守规则。
如何变为持续经济?
直播电商自兴起以来,就成了“流量经济”的代名词。目前,直播行业乱象丛生,如何才能将“流量经济”变为“持续经济”?
电商直播“新农人”培育计划组织者之一袁帅对记者表示,首先要规范管理制度,提升网络主播从业门槛,落实网络用户的实名制,明确网络主播劳动关系,确立网络不良信息与服务监管制度。按照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规定,明确直播带货的广告性质,压实平台、商家和主播的主体责任,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。针对消费者比较关注的商品和服务,要尽快出台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,用标准来倒逼质量提升、指导产业发展、确立监管标杆。
其次,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,明确各网络直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职能,设定合理规则,细化监管范围,平衡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,加强行政监管。“直播平台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,并且强化平台自身的责任和意识,全力打击套路直播、虚假直播等,一经发现严厉惩治的同时,也要发挥平台的触达消费者提示作用,积极宣传帮助消费者树立相关的消费维权意识,构建一个良性、绿色、健康的直播环境,如此才是长久发展之计。”袁帅说。
“对于直播乱象,网信办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有必要开展常态化巡查,构建联合监管机制和长效机制。平台方应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对直播内容和主播资质的审核管理,调整直播算法推流机制,对于涉嫌虚假宣传等直播账号采取及时封号等处理措施,采取市场禁入制度;同时要加强对主播的培训,提高主播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;完善举报机制和平台动态受理处置反馈机制。主播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时刻规范自身行为,对直播内容、形式和带货商品加以严格筛选,树立正面形象和良好风气。”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曼迪也向记者表示,网络信息良莠不齐,消费者作为受众更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明辨是非、避免盲从和跟风,理性消费、健康消费,自觉抵制网络恶俗炒作,参与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举报,共同维护网络环境。
业内支招:
消费者切勿贪小便宜
对于直播行业套路多的现象,袁帅提醒广大消费者,以后在直播间买任何东西,一定要留个心眼,物有所值,一分价钱一分货,在直播江湖乱象丛生下,贪图便宜必然将吃大亏。
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曼迪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“公众应提高维权意识,对于直播带货虚假宣传、货品质量问题等可拿起法律武器,向平台投诉举报,请求消费者协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,还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,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的,还可以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,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。”张曼迪建议。